希諾保溫杯(希諾保溫杯官網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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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準格爾旗的某物流站內,有一宗“大牌”貨物在此滯留了近一年之久,發件人和收件人均唯恐避之不及。究竟為何?其中緣由還得從1隻保溫杯說起。
“希諾”是本土品牌,其保溫杯在國內市場享有較高的聲譽,受到不少客戶的青睞,可謂“大牌”。
2020年3月,準格爾旗A商貿公司成功獲得一筆訂單——為他人提供“希諾”牌保溫杯。為謀取非法利益,A商貿公司股東陳某某、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不從正規渠道采購,而是提供希諾XN-5607A型號保溫杯樣圖委托浙江省蒼南縣B工藝品公司生產假冒保溫杯,再轉手交付給采購商。A商貿公司實際交付4500隻保溫杯,非法經營數額70萬餘元,實際獲利卻高達48萬元。
嚐到了甜頭的A商貿公司於2020年6月份故伎重施。在成為某管理公司的供應商後,再次委托B工藝品公司生產假冒希諾保溫杯。2020年9月份收到全部貨款9萬餘元後,B工藝品公司即將1754隻假冒保溫杯發往了準格爾旗。
不料,由於了解到先前案值70萬餘元的假冒保溫杯交易正在被有關部門調查,A商貿公司因害怕被查處而拒收物流,貨品被退。而B工藝品公司認為自己已經收到了貨款,該宗貨物應該歸A商貿公司所有,同樣拒收。該宗貨物再次被運回內蒙古準格爾旗。最終因無人認領而在物流站長期滯留。
2021年8月31日,公安機關查明了A貿易公司第一筆70萬餘元的假冒保溫杯交易,將案件移送南通通州灣示範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承辦人該院檢察長曹衛星詳細閱卷後,通過訊問陳某某、胡某某以及詢問證人,敏銳地發現有犯罪事實被遺漏。
曹衛星第一時間督促、指導公安機關進一步固定證據,將滯留在物流站的涉案保溫杯全部扣押到案。經審查,檢察機關依法追訴這一筆犯罪事實;針對陳某某、胡某某到案經過不明的問題,通過詢問辦案人員和相關證人等方式自行補充偵查,準確認定二人具有自首情節。
審查起訴階段,被告單位和二被告人均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定罪量刑意見沒有異議,自願認繳罰金共計150萬元。
2022年1月21日,該案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定罪量刑意見均被法院采納。被告單位A商貿公司被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罰金50萬元。被告人陳某某和胡某某均被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四年,並處罰金50萬元,同時被宣告從業禁止令。
“檢察機關全麵審查犯罪事實,精準打擊犯罪,又運用認罪認罰製度推動追贓挽損,對保護本土知識產權起到良好示範作用。”觀摩庭審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如是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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